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1出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元。
二、借款用途为________。
风险告知:签订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应向贷款人说明钱款用途。国家不会干涉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为了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规定了下列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2、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贷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4、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
三、借款利息
借款利率为月利息____%,按月收息,利随本清。
风险告知: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但一定要明确约定,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
四、借款期限
4.1、借款期限为______,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收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2、借款款期限自签订贷款合同之日起计算。借款本金分两次发放,第一次从签订合同之日起______日内到位,第二次在签订合同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到位,每次发放金额各占借款总额的50%。签订合同后至___年____月____日归还借款本金。
五、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还本付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负。
2、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逾期不还的部分,借款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
2、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____的违约责任。
3、当甲方认为借款人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偿还能力之情形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应及时返还,借款人及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借款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1、合同签约主体
在我国,可以作为出借主体的只有两类主体:第一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另一类为国家允许开展借贷业务的公司,需要取得相关的金融牌照,目前这类出借主体主要为:银行、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典当行、信托公司等。除此之外,其他未取得金融牌照的任何公司开展借贷业务均为违法。
因此,在起草借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出借人主体资格问题,实践中有些自然人用自己控制的非金融类公司的名义发放借款是不合法的。
2、借款本金及借款期限
借款本金为出借金额,借款本金牵涉到以下几个问题:
(1)砍头息的问题。在民间借贷的实践中,出借人往往会在实际出借资金之前将全部/部分利息予以扣除后再发放给借款人,但约定的借款金额却是本金与扣除过利息之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砍头息这种方式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法律上认可的借款本金为实际出借的金额。
(2)对借款本金的借出,建议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操作,不要采用现金方式完成借贷。现金在举证上难度较大,而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可以很好的保留证据。民间借贷而言,证明自己实际发放借款是借贷关系最为核心的一环,因为只有证明了有资金转账记录,借款合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一点在《合同发》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只有实实在在提供了借款,借款合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3)实际出借金额、借款期限与借款合同约定的不一致,该怎么办?这种问题,在实践中常有发生,出借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足额发放借款。而《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从法律上来说,若出借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金额发放借款,出借人就是违约,借款人是可以追究出借人违约责任的。
因此,针对出借金额以及借款期限,出借人可以在《借款合同》进行约束,以降低出借人违约的风险。如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同意:借款人的借款金额以实际发放的金额为准,未能按本合同约定金额足额发放借款,出借人不向借款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借款发放时间以借款借据的时间为准,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发放借款,出借 ……此处隐藏13453个字……保权的费用。
2. 担保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
3.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1) 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出借人未受清偿;
(2) 借款人、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
(3) 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4) 其他严重危害出借人权利的情形。
4. 本合同项下出借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担保人,各担保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出借人有权选择任一或者各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5. 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借款人出借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让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期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六条 反担保条款
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维护乙方的权益,甲方自愿向乙方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
一、甲方同意以下列财产抵押于乙方作为反担保: 其他:
二、反担保的范围:
甲方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手续费等)。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规定均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催告条款
1、在甲方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乙方有权向甲方书面催告,在乙方向甲方确定地址以挂号形式寄出信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本合同所填列的住址即为各方预留地址,乙方与本合同各方的联系及可能的催告将按该地址进行,除非甲另以书面方式变更其住址。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声明条款
1、本合同文本中涉及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优先。
2、甲、乙方已阅读并完全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做了详尽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3、甲方均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4、本合同抵押物为住房的,甲方特别声明:该住房并非甲方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如甲方违约,甲方同意通过拍卖等方式依法处分抵押物,甲方将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交出抵押物,并自行解决交出抵押物后甲方及其家庭成员的居住问题。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 乙方(出借人):
丙方(担保人):
签约日期及地点:
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13应计征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范围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也应按合同贴花,借款合同的计税金额为借款金额。
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印花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作为《经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因此,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而作为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虽然概念适用上也遵从《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但是根据国务院令[1988]11号文的规定,其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这里的银行是指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1]55号)的规定,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与银行企业的区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企业,银行金融企业是指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综合性银行。
可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基本上遵从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中的界定,也就是说对贷款方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由此可知,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缴纳印花税。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对经济活动的实质课税与经济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应正确予以理解与运用,国家对贷款业务是作出了限制及禁入性规定,但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款业务,就营业税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又作出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的规定。
综上所述,从税收层面上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是一种狭义上的借款合同,而并非经济合同法所界定的广义上的借款合同。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法释[1999]第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两者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却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