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买卖合同范文九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买卖合同9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买卖合同 篇1车辆销售方: (简称甲方)
买车借款人: (简称乙方)
买车担保人: (简称丙方)
鉴于乙方因买方销售的车辆向甲方申请借款,丙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担保,并被甲方所接受,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特依法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同意将辆(单价 元) 辆合计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该车发动机号码 架 号 合 格 证 附加税凭证号码 营运证号码 行 驶 证 号 车 牌 号 码
第二条:乙方因资金短缺,需向申请汽车消费信贷专项资金贷款。
第三条: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首先向甲方交付 元,风险抵押金剩余款项、分期从工程运输款中扣清,并按现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付息。
第四条:在借款人未偿还清款前,必须按甲方认为需要办理各类险种,在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
第五条: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车辆所需要的各种手续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在乙方在车款未付清前必须执行甲方所提出的要求(如工程需要等),如不执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车款及利息,车辆可折旧顶款,价格高低由甲方定价,乙方无权争议。折旧费率按原车款×月份×15%折旧,车辆外出运输必须经甲方同意方可外出运输,运费由甲方支配年底统一结算。
第七条:在履行合同期间,乙方所买车辆发生机动车保险责任范围的灾害事故,致使车辆毁坏灭失,保险公司赔偿应保证首先偿还甲方车款及利息的部分,因乙方使用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辆遭受毁坏或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在未偿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时,车辆作为抵押已抵押给甲方,甲方享有优先受偿权,乙方车款还清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向甲方每年应缴纳相应的管理服务费。
第九条:在甲乙双方签订购买合同之日起,甲方再不承担此车以前所遗留下来的任何费用问题,(备注: 是 否 同意)以后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丙方与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丙方有义务向甲方随时、随地提供乙方的车况交通、运输、事故、自然灾害等信息,在乙方遭受重大灾害,无法偿还甲方款项时,丙方有义务承担乙方债务(以丙方车辆承担即可)。
第十一条:附则
本合同签订后,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一份,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协议解释权归属于甲方。
甲方已提清乙方、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作全面准确理解。签约的各方面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无异议。
甲 方(盖章)
负责人(签章)
乙 方(盖章)
乙方配偶(签字签章)
丙方(签字签章)
年月日:
买卖合同 篇2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就互联网网店代销加盟的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授权: 1、 2、
第二条 乙方代销加盟的具备条件:
1、 乙方需有三心及以上网店信誉或有实体店铺(注:有开通消费者保障计划、旺铺并专职经营店铺拥有申请优先权); 2、 乙方能够承受在压力下工作的毅力和耐心,并对网上零售有足够的热情和信心,且为人正直、诚信守诺,社会责任感强; 3、 乙方能独立装修,运营(淘宝、拍拍等)网店,能独立策划促销活动;
4、 乙方的销售价格不能低于甲方商城销售价格,以及乙方的分销代理客户。否则取消乙方的代理分销权
甲方,拥有合法的被授权品牌及其在此品牌下的所有具有合法知识产权的商品销售授权;
甲方必须授权乙方在 省的代理权, 省第三方代理必须经过乙方来代理分销,保障乙方的利益
第二条 甲方的承诺
1、 甲方提供乙方最低代销价,保证乙方销售的产品其货源稳定性,及配送的及时性,并确保产品的价格稳定、质量合格、
品质优秀;
2、 甲方相关动态会及时以电话、邮件或站内信、即时通讯的方式通知乙方;
3、 甲方提供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产品出现售后问题甲方全力处理;
4、 甲方在提供数据不能含有水印,代发产品不能在快递单留有甲方的商城地址 厂家地址或者联系电话等一些损害乙方代理利益
5、 乙方销售量达到 件 甲方返还 %以奖励方式给予乙方
第二条 对乙方的管理条例:
1、 乙方上传甲方商品数据时,乙方需自行重新设置商品名称,名称中尽量避免写上编号,并及时策划对商品的活动推广。商品名重新设定商品名称,是为了避免同商品的雷同率,做出自我的风格才是最好的;
2、 甲方售后服务专线,甲方设有售后服务平台,所有售后问题均交由甲方处理,乙方需积极有效配合,以达至甲方用心、乙方放心、买家满意的最终目的;
3、 乙方应该做到三不:不串货,不乱价,不下架。不串货:乙方在代销甲方的商品时,其商品不得找其它供货商进货;不乱价,乙方应建立在良性竞争的基础上,不得以低价格恶性竞争,保障乙方的利润;不下架:乙方不得私自下架甲方提供代销的商品,须在3天之前提交申请并通过,方可下架商品及取消代理资格;
4、 数据上传:甲方新数据发布,均会以邮件或站内信、即时通讯的方式通知乙方,新数据发布日起,务必一星期内及时上传新数据;务心上传甲方80%的商品。
5、 乙方的货款可以到甲方商城交易付款,支付宝付款以及银行转账付款,当天货款当天结算
第四条 协议的终止
1、 乙方违反以上协议时,甲方有权取消其代销权利并终止本协议;
2、 乙方有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取消其代销权利并终止本协议;《1》未上传数据超过七天;《2》乙方一个月内未卖出一双;《3》严重串货者;《4》未遵守相关制度;
3、 甲方出现下列情况,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1》甲方提供虚假产品资料、服务等;《2》甲方未能履行和乙方签订协议中的服务承诺;
4、 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终止本协议。
第五条 其它事项
1、 以上条款乙方必须遵循守则,请慎重考虑,加盟后,甲方所有规定及协议均同时生效;
2、 乙方通过审核并签认本协议日起,。合同期为 年,期满另续;
3、 在合作中,乙方对甲方的服 ……此处隐藏15187个字……是依靠法律的保护力维持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本身,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及非法侵害;合同和合同权利的实现,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由此说来,不被法律保护的合同,不可能存在合同效力的问题。
第三,合同效力,实际上是合同的实效力。合同实效力,是实现合同目的的确定性。合同目的实现,包括对合同遵守的必然性和对违反合同制裁的必然性。如果能够做到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权利,则说明该合同是有实效的。每个合同失去了实效力并不一定意味着失去效力。因此,我们认识和把握合同效力的含义,应当更多地从合同的实效力方面来理解,离开合同的实效力谈论合同效力,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因此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首先考虑你要实现怎么样的合同效力,然后细心地去审查合同的条款。
怎么认定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根据《合同法》第79条之规定及其解释,有效债权的存在,是债权让与合同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无效的债权让与给他人,或者以消灭的债权让与给他人,都将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让与合同无效,让与人对受让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负赔偿之责。
有效的债权,应该从宽解释,只要是该债权真实存在且并未消灭,都应认定为有效。至于其能否实现,债权人不负有物的瑕疵的担保之责,因为债权人并不享有处分债务人之物的权利,他只负权利瑕疵的担保之责,只要债权是真实的,就应允许其转让。
2、被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由于债权转让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从鼓励交易,减少乃至消除财产流转的障碍,增加社会财富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绝大多数合同债权能够被转让。
但问题总是有另外一面的,因为债权毕竟是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信赖色彩,为了尊重这样的社会关系,《合同法》第79条明文规定了三种债权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一般有一定的规律性,本文不在此赘述。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应作符合当事人合意的解释,但是我国合同法对于禁止让与的约定具有何种法效未作明文规定。
德国民法认定为有效,但在1994年德国商法典中增加了一项规定,即如果当事人是在商业交易中达成的协议,则在合同中的禁止让与条款无效;日本民法承认其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与日本民法持同样态度。根据日本和台湾地区民法的原则,债权人违反禁止让与的约定而让与债权,如果债权让与合同符合有效条件,受让人只要是善意的,不管有无过失都取得该债权,债务人无权对抗善意的受让人,待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时,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不过,债权人擅自让与禁止让与的债权,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受让人为恶意的债权让与效力,存在不同的观点。其中,债权效果说认为,让与行为仍属有效,但是债务人可以依据恶意提出抗辩,主张债权让与行为无效;物权效果说认为债权人负有不得转让的义务,违反约定之转让即为无效,在这里可以主张无效的不局限于债务人,第三人也可以主张债权让与行为无效,并且这种无效不仅是指债权让与对于债务人无效,而且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也归于无效,原因在于受让人明知该转让行为属于禁止之列而为之,那么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不具备合法之因素,故而准物权行为无效,不过,债务人事后承认该转让行为时,则可使之有效。
按照崔教授的观点,认为“禁止债权让与的约定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这区分了法律禁止债权让与和当事人约定禁止债权让与的不同范围,兼顾和平衡了财产权的流通性、意思自治、交易安全几项价值,区分了当事人的不同主观心理状态,值得我国借鉴。总结德国民法理论,并且对其作适宜的改进,笔者以为可以形成以下规则:其一,在受让人为善意时,债权让与合同有效,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于禁止转让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人,待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时,受让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清偿,不过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追究违约责任。其二,在受让人为恶意的场合,如果债务人不提出抗辩,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如果债务人提出了受让人为恶意的抗辩,主张债权让与合同无效,应当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对其主张予以支持。
并存的债务承担之探讨
按照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将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两类。前者即为债务人全部移转债务的情况,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不再承担合同债务;后者即为债务人部分移转债务的情形,由第三人加入债权债务关系,和原债务人共同成为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之履行。通常情况所指之债务承担即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在此不再赘述,我们主要探讨一下债务并存。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在以原已有效存在的债务为前提的,这时的债务仅限于原来的范围,债务参加人和债务人不会因债务承担而增加或减少原先应负之债务范围,其实此时的债务参加人和原债务人可以视为新债务人这一个主体来考虑,那就相当于没有发生债务承担,而只是在参加人和原债务人之间来重新划分债务。对于按份承担债务的情况,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为很有可能债务参加人不具备偿债的能力,债权人会因此而承担不必要之风险,根据民法之等价原理,债权人不可能同意不具备资质之第三人来履约;对于连带债务的情况下,《合同法》84条规定“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笔者认为不应适用。因为第三人作为连带债务人加入合同关系,对于债权人来说,对他的权利保护就多了一层保障,有益无害,他可以向参加人主张,也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履约,债务人并未退出债权债务关系,此为其一;如果参加人是债权人的债权人,那么在两个债务的履行期限届至之际,可以主张抵销,这样做可以方便交易、降低成本,满足当事人各方最大利益的追求,促进债权的快速流转,加速资本周转,此为其二(这也是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立法初衷);如果由“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改为“须通知债权人”,那么既可以使债权人债权得到实现,也可以减少因为第三人加入债权债务关系而带来的纠纷,此为其三。不过有学者认为,如若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成为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那么第三人只能作为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债务人存在。笔者对此不敢苟同,毕竟债务并存和第三人代为履行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对于前者,债权人可以主动要求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如果第三人加以拒绝,那么债权人有权采取法律救济措施;而在于后者,第三人作为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则是第三人主动参加的,债权人没有理由请求第三人为履行行为,若第三人加以拒绝,债权人也无权强制其履行。前者,第三人受合同约束,第三人是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方式作出的;在于后者,第三人则不受任何法律关系约束,第三人并未事先允诺要替债务人履约。
按照《合同法》85条之规定,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应适用。产生债务的合同存在无效原因,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移转债务的不存在;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