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时间:2024-05-27 16:14:27
【精选】买卖合同范文合集七篇

【精选】买卖合同范文合集七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买卖合同7篇,欢迎大家分享。

买卖合同 篇1

卖方:(以下称甲方)

买方:(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开、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材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建材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见下表:

第二条、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三条、交货: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买方取货)

交货时间:20xx年07月15日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第四条、验收:对于建材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材质等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买方异议期为卖方交货后10日内,异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时间: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在合同签订后,由乙方将货款预付金额¥67160.0元(大写:陆万柒仟壹佰陆拾元整)给甲方,剩余货款于货验收合格后,余款¥1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一次性转入对方指定账户。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卖方违约责任:

1、建材产品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卖方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2、卖方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10%的违约金;迟延交货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已收取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部返还,但买方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二)买方违约责任:

1、买方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卖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10%的违约金;

2、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已支付定金的无权要求返还。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解决,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俩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

买卖合同 篇2

甲方:(需方)

合同编号:

乙方:(供方)

签订时间:

1.交货日期: 20xx年12月13日前。

2.交货地点: 按照约定的时间,运输方式交付到需方指定地点。

3.技术条款: 按国家指定的同行业的技术要求执行,技术抽样达到同行业标准,达不到标准即退货

4.验收标准: 乙方收,如果发现质量问题的当场退货。合格的即入库

5.包装条款: 乙方所提供商品的外包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与厂址、规格、等级、采用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其它说明等。

6.付款方式: 货到验收合格之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款。。(无质量问题)

7.违约责任: 如果产品达不到标准即退货,甲方承担所有运费及其他费用,如果要货请提20天通知对方,甲方必须按乙方的要求供货,如有违约按20%赔偿违约金。

8.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9.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签约日期:

买卖合同 篇3

(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发端于罗马法上大法官的告示,后逐渐被大陆法系各国采用。所谓物的瑕疵担保,即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特别保证的品质。3[3]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欠缺通常或特别保证的品质就违反了其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有权行使减少价款、解除合同等请求权。

英美法系国家中没有一般的物的瑕疵担保的概念,但在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中都规定卖方应担保其出售的商品具有商销性和特定用途适合性的默示担保责任。买受人违反了其担保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法律亦未规定独立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理论和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大陆法系中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上已被统合进了违约责任中。无论是大陆法系立法模式规定的瑕疵担保制度或是英美立法模式规定的违约责任制度,出卖人对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及对物的瑕疵承担无过错责任已成为现代各国统一的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卖人违反了瑕疵担保义务,应构成违约,出卖人应当承担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如果因为瑕疵造成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以及人身伤亡,出卖人还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文论述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即因出卖人违反其瑕疵担保义务,出售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纠纷。

(二)瑕疵的概念

关于瑕疵的概念,近代各国立法普遍采用客观加主观标准的模式加以界定。标的物不符合其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的特征,或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

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法国民法典》第1641条规定:瑕疵使物不适合物的用途或减少其效果达到如果买方知道的话不愿购买或减少价金才愿意购买的程度时,这样的瑕疵是有害于出售之物的使用的瑕疵。4[4]英美法中称物的瑕疵为“买卖标的物不具备该种物通常具备的价值、效用、或者契约预定的效果或出卖人保证的品质”。

我国现行法未对瑕疵概念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154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的规定仍不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 。第62条的规定为:“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的质量瑕疵有:(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 ……此处隐藏839个字……p>第二条、乙方负责现场指导产品安装。

第三条、随即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确定的供货数量,并且乙方提供的货物数量应满足甲方在金域瑞景南区小区雨水、污水管网按图施工中所需的所有材料的用量(包括管道、井筒及配件、井盖、雨水篦子等)。如确因甲方原因造成材料的损坏或大量丢失则由甲方对该部分材料另行采购。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甲方在正常施工中造成管道、井筒及配件损坏时除是大型施工机械直接破坏的,其它的情况由乙方负责无偿更换。

第五条、交货方式、地点:乙方负责送货到沧州市金域瑞景小区施工现场,交货给甲方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收到乙方货物后,应及时验收。

第六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乙方负责运输费用,乙方负责卸货。

第七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乙方提供塑料检查井及PVC波纹管的检测报告及合格证。

第八条、供货金额及结算方式:

1、供货金额按甲方实际收货数量及双方确定的单价确定供货金额;

2、供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付该批货款的后付至货款20%,小区竣工验收后拨付至货款的15%,预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

3、乙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均含税票。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货物交接需施工单位和甲方工程部签收,甲方工程部负责人。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节;协商或调节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乙方:(章)甲方:(章)

地址:沧州市高新区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经办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买卖合同 篇6

甲方(购方): 乙方(供方):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务: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资遵守。

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

品名

规格

单价

数量

金额

合计金额

二、质量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三、交货时间及地点:

四、包装标准、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由供方提供标准,送货上门,运费供方承担。

五、结算方式及期限:需方先支付10%预付款,货到验收合格后,支付全部货款。

六、验收标准: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执行。如对质量有异议,应当在收到货物后5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经供方确认。如逾期提出,视为交付的产品质量合格。

七、违约责任:一方违约,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仍需赔偿。

八、争议解决: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7

20xx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简称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判决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0日作出(20xx)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孙银山5586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1、关于原告孙银山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买假索赔”是否属于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孙银山从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香肠这一事实不持异议,据此可以认定孙银山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且孙银山并未将所购香肠用于再次销售经营,欧尚超市江宁店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孙银山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因此欧尚超市江宁店认为孙银山“买假索赔”不是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是否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欧尚超市江宁店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欧尚超市江宁店仍然摆放并销售货架上超过保质期的“玉兔牌”香肠,未履行法定义务,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的责任承担问题。(10或是10+1?)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当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也可以只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原告孙银山仅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应予支持。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提出原告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希望利用其错误谋求利益,不应予以十倍赔偿的主张,因前述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该赔偿获得的利益属于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且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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