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买卖合同汇总七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买卖合同7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买卖合同 篇1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车辆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购买乙方所有的机动车一辆: 车号: 颜色:
产地: 型号:
发动机号码: (拓印粘贴)
底盘 号码: (拓印粘贴)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支付车款人民币 万元。包括三部分:定金、第一笔车款和其余部分车款。
第三条:甲方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本合同生效当日付定金 万元,三日内再支付第一笔车款现金 万元;其余部分车款在该车办理转户手续前全部付清。
第四条:乙方在收到甲方第一笔车款之日,应立即交付无瑕疵的车辆及随车工具。瑕疵保证期为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一个月。并且保证将该车全部所有权交付甲方,不得设置抵押,质押等,他人对该车无任何权利要求。如有瑕疵,依照
第九条执行。
第五条:办理转户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负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应交付给甲方该车的全部真实、有效的证件以及缴税、费凭证。
第七条:乙方应保证交付前该车的维护正常,手续完整。
第八条:甲方违反本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第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授权签字人): 乙方(授权签字人): 住址: 住址: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2甲方:
乙方:
根据物资招投标结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总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及金额
1.合同总价为 (元)。
2.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可另附表)
第二条 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按国标执行,无国标时按行标执行,并满足甲方特殊要求。
第三条 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满足多次装卸、搬运及长途运输要求;具备防潮、防震、防损功能;标记清楚详实;包装物无回收要求。
第四条 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 合同签订一个月内或按甲方要求。
2.交货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
3.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乙方自行安排并承担相关装卸费用。
4.与买卖相关的单证转移: 随货同行。
第五条 到货验收:
到货进行初步验收,需抽样送检物资待送检合格视为验收;特殊需逐一检测物资需全部检测合格视为验收合格。
第六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1.结算方式: 银行汇款
2.结算期限: 到货验收入库一个月内,提供合格发票,付款90%,留质保金10%。
第七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为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__7_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3_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按《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九条 其它:
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___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均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附加条款:
1. 所供物资必须全程质保,出现质量问题及时免费给予调换。
2._调换产品同样适用上款的约定。 __ 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自 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2.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双方来往函件,以合同规定的地址邮寄或以传真方式送达对方。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4.本合同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3甲方(卖方):魏**
乙方(买方):关**
甲方在城关镇陈赵社区二组有一改建房屋,底层都是库 房,乙方有意购买其中一间,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购 买协议:
一、库房位置:此库房位于楼梯间东,见图黑色部分。
二、价格:此库房价格贰万柒仟元整。
三、付款方式:签字前一次性付清。
四、此库房无房产证、无土地证,仅此协议为据。
五、乙方购买库房后不能改变房屋结构,由此产生后果, 一切由乙方负责。乙方不能在库房前和旁边搭建任何附属 物,不能占用楼道,要保证前面场子及楼道畅通。
六、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二0一X年八月十日
买卖合同 篇4出卖人x x x(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x x x(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x x x(以下简称为丙方)
兹为工厂及机器连同附属物件买卖经居间人x x x 、x x x之介绍各方面同意议定买卖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愿将其独 ……此处隐藏1524个字……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买卖合同 篇6目前听到很多的同事跟我咨询:某某在售房屋附有租约,而客户却不愿意承接该租赁关系,如果业主必须解除现存的租赁合同才能成就买卖合同,请问这种租赁合同到底可不可以解除?如果解除了是否违背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首先,这个问题的探讨有个前提:我们这里所说的租赁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现存”的租赁合同。即合法目的不能违法,例如租赁标的物业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约定,例如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以下探讨是在此前提下进行
关于租赁合同的解除问题是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一部分人认为房子是业主的,业主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关租客什么事?所以可以解除(在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是“业主的”法律的表叙是业主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而有所权是一种对世的,绝对的权利,即所有其他人都不得侵犯该权利)。另一部分人认为,“买卖不破租赁”,租客是基于合同关系合法取得租赁权利的,应该受法律保护,所以不能解除。
现在就想对上叙观点表达一下自己的看法。本人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不完全正确。前一个观点是以所有权否定租赁权,以绝对权否定相对权是没有道理的。两种权利只要合法都应该受法律保护。业主要出售租客承租的房屋,就与租客有很大的关系!那么,后一个观点就正确了吗?不完全正确!如前所叙:“合法租赁合同应该受法律保护”是正确的,所以合同能否解除要看具体情况。
在此要分两类情况:如果合同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主要为违约责任,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赔偿及通知等附随义务),那么合同就是可以解除的: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任何的违约责任,尤其是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内不能解除合同的。如果是前一类合同,又怎么解除合同?业主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条件就可以解除了,视具体情况而定。而“买卖不破租赁”主要指一种租赁关系的`承接,租赁标的出售后,原租赁合同对买受人句许生效。这与承接前后者承接后租赁关系的接触并不冲突。
买卖合同 篇71.买卖合同中的垫资条款是否设立了借款法律关系?
当事人在钢材、水泥、混凝土等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在约定期限内垫资供应一定数量的货物,并收取垫资期间的 “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该合同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买卖法律关系。约定垫资虽然实际起到了融资作用,但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并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借款款项的交付,不应认定该合同中存在借款法律关系。
2.买卖合同中关于支付“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约定属于何种性质?
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垫资期间的“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该约定属于当事人之间对付款期限届满前垫资期内的货物价格的特别约定,应当认定为价格条款。对于当事人约定在付款期限届满后继续支付“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属于当事人之间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认定为违约金条款。同一买卖合同中,既约定有付款期限届满前垫资期内的“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又约定有付款期限届满后的“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应当区分认定其性质。
3.买卖合同中的“加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等约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价格条款的,应如何处理?
买卖合同中的“加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等约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价格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款项性质,告知当事人垫资期间内的货物实际价格应当按照约定的货物价格与加价之和计算。
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变更合同实际价格的,可以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提出。当事人以抗辩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应直接审查实际价格是否过分高于约定价格。构成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买卖合同的,应通过反诉或另行起诉的方式提出。当事人请求撤销的除斥期间从人民法院释明款项性质之日起算。当事人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中止审理。
4.买卖合同中的“加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等约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违约金条款的,应如何处理?
买卖合同中的“加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等约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款项性质。当事人请求对违约金予以调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买卖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性质的“加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约定以及买卖合同中其他违约责任条款,综合认定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对于违约金的调整,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第8条的规定处理。
5.对于当事人就买卖合同进行的结算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双方已经以结算单、欠条等方式对货款及违约金等款项进行结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已经结算的货款、违约金计算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予纠正。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调整已经结算的货款、违约金的,违反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结算违反自愿原则的除外。
6.当事人约定将买卖合同中的欠付货款及违约金转为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将买受人所欠货款及违约金转为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买卖法律关系转换为借款法律关系。出借人(出卖人)据此约定向借款人(买受人)请求归还借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抗辩借款本金中包含的原买卖合同的货款本金或违约金过高并请求调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原买卖合同结算的货款本金或违约金有计算错误的除外。
7.当事人对已付款项的冲抵顺序没有约定的,已付款项应先冲抵本金或先冲抵违约金?
当事人对已付款项的冲抵顺序没有约定,买受人所付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货款本金及违约金的,所付款项应先冲抵其所欠货款本金,再冲抵违约金。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且能够确定分期履行中每期的货款本金及违约金数额的,则应逐笔冲抵。即先冲抵第一期的所欠货款本金,然后冲抵第一期的违约金,再冲抵第二期的所欠货款本金,以此类推。无法查清分期履行中每期所欠货款本金及违约金数额的,买受人所付款项先冲抵所欠全部货款本金,再冲抵所欠全部违约金。
8.买卖合同纠纷中,付款期限届满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主张货款及违约金的,其作为权利主张者应对付款期限已届满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出卖人有证据证明付款期限届满的相关证据由买受人持有,而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推定付款期限已届满。